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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互联网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平衡-【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6 01:44:39 阅读: 来源:折叠床厂家

如果说2013年是互联网金融兴起的元年,那么2014年,互联网金融已经在一年的波折之中逐步确立了市场地位,在给传统金融市场带来冲击的同时,也正式进入了监管层的视野。左手创新,右手监管,正成为下一阶段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的主旋律。日前,由金融界网站主办的“第三相关公司股票走势浦发银行届领航中国金融行业创新发展高峰论坛”在北京举行,论坛以“移动互联网与金融新生态”为主题展开讨论。国务院参事、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名誉所长夏斌在会上表示,就突破“两大管制”的互联网金融创新而言,它体现了我国金融改革几十年来所孜孜不倦追求的方向。但是,充分肯定金融创新活动,并不意味着任何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活动都可以无边际地发展。互联网金融本质是金融,是金融就要遵守金融规律,就要受金融监管这一个国民经济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制度环境的制约。

市场地位确立

互联网金融爆发式发展

2014年,“互联网金融”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2014年3月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互联网金融因此成为自诞生以来最快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的经济新词汇之一。

在政策的支持下,我国互联网金融呈现出爆发式的发展态势,中国银监会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主任助理李志磊在会上表示,2014年,银行业的改革创新取得了重大的突破,首批5家民营银行已经完成批筹,而且是互联网网络银行。中国证监会创新业务监管部副主任王欧也表示,通过互联网技术,互联网与传统金融行业得以衔接,诞生出一系列崭新的业态和产品。以证券行业为例,一方面,传统期货和金融机构积极融入互联网时代,围绕着账户支付等产品积极推动创新,中金证券等24家证券公司先后经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评审,获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试点;另一方面是新兴业态蓬勃发展,2011年股权众筹在我国出现以后,全国上线经营的融资平台已经有几十家,累计融资额据不完全统计已经超过了10亿元。

“保险行业作为金融行业的一个重要支柱,在保监会领导下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创新,成效令人瞩目。”中国保险业学会副会长姜洪在会上介绍说,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中首先试水网络营销的是保险产品;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中第一份监管政策《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也是在保险行业出台;刚刚出炉的《中国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推动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统一征信平台的建设;尤其是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将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从行业意愿上升为国家战略,在完善互联网金融体系、创新社会管理等多方面进行了战略布局和顶层设计,大大开拓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空间。“保险行业迎来了跨越式发展的大好机遇。这两年,一大批保险电商公司和一大批保险类科技公司悄然兴起,说明互联网金融保险先试先行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

竞争“白热化”

传统和新兴应相互补充促进

目前,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激战可谓到了“白热化”的程度。有人甚至认为互联网金融是“洪水猛兽”,在大口侵吞传统金融的市场。但是在与会专家看来,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只是在某些业务领域存在竞争的关系,但是从整体上分析,它们是互相补充,互相促进的。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副院长曹泉伟就表示,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的同时,传统金融目前依然表现良好,并且通过互联网化有了新的突破,市场想象中那种“你死我活”的斗争基本未见。事实上,互联网并没有产生新金融,它是一种技术,只是提高了效率降低了成本。在这个大资产管理时代,互联网金融会拥有自己的一席之地,金融业不是一个极端排外的行业,往往需要“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才能获得更多的客户,提供更全面的服务。因此我们看到,传统金融也在互联网化,互联网金融则服务于传统金融,不断优化其服务手段和业务深度。

王欧也认为,传统金融机构发展金融互联网业务要理清与新型金融业态的关系。新兴金融业态近几年在中国得到快速发展,给传统金融机构带来了比较大的冲击,推动了传统金融机构加快转型升级,但是也应该看到,我国新兴金融业态还处在早期发展阶段,达到成熟的运行阶段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从目前的发展状况来看,传统金融机构与新兴金融业态之间是相互学习、相互融合、相互借鉴的,二者并不相互排斥。因此,在以客户为中心的生态系统当中相互融合,应当是可以预期的。前者可以成为后者的投资人、合作伙伴;后者也可以成为重新定义传统金融业态的资产类别,提供更多的金融服务,提高资产的流动性。

适应业界发展需要

监管为创新“保驾护航”

互联网金融不断创新发展的态势,也对监管者提出了新的挑战,历来创新和风险并存,如何科学地把握、平衡好创新与监管之间的关系,是保持我国金融业长期稳定面临的关键问题。

夏斌认为,在当前复杂的金融改革浪潮中,监管层首先要敢于担当。中国金融改革开放30多年来,“亡羊补牢”的教训历历在目。监管部门不能怕犯错误,当然也要尽可能不犯错误,只有这样,才能不做市场的“尾巴”。其次,要善于向市场学习,处理好转轨中创新与监管的关系,处理好“猫和耗子”的问题。猫如果不懂耗子的生活习性是什么,怎么抓耗子?!要多和“耗子”交谈,这是搞监管的经验之谈。讲监管不是不支持创新,是为了创新更加健康地发展。

作为监管者,李志磊也表示,鼓励创新不是放松监管,而是需要更高水平的风险管控能力,要疏堵结合,加强对创新业务的甄别,确实保护围绕实体经济开展的各种创新探索,防范各种以监管套利为目的,或者拉长业务链条,脱离实体经济的伪创新。对于当前互联网的金融和P2P的发展也是完全适应的。“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要求监管要更好地适应业界发展的需求,为金融创新的发展保驾护航。”

社科院金融研究所副所长殷剑峰:互联网企业进入金融体系原因有三:首先是金融体系受到严格管制,尤其表现为利率管制,使得正规金融体系的利率水平和市场利率水平时有巨大差异,这成为互联网企业想做金融的一个主要原因;第二是我国正规金融体系受到严格监管,有时金融监管和行政管制分不清,而互联网企业做金融可以逃避金融监管,减少成本;第三是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及宏观经济政策由宽松转向偏紧,造成实体经济融资难、融资贵,正规金融体系无法满足实体经济对资金的需求,大量民间融资包括互联网企业也发展起来。国内一些金融管制应放开或取消,金融监管则要全覆盖,互联网企业、互联网金融一定要监管。对于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需要在宏观政策上进行调整,同时也要深刻认识到这也是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的必然现象。在这个过程中,一些互联网金融确实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问题。

浦发银行战略发展部总经理李麟:总体来看,当前关于互联网金融规制的法律规范尚不成体系,适应性和针对性不强,迫切需要健全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建议尽快明确以下法律规制原则:首先,将互联网金融生态纳入现行分业监管体制,尽快从立法层面明确界定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市场准入及退出机制。其次,确定金融消费者主权理念,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再次,赋予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民事损害求偿权。另外,采取事前监管和事后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强化自律监管。还应将行政规制和刑法规制有机结合,加大对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最后,构建适应互联网时代的互联网金融生态跨国司法体系,包括跨国民事诉讼、国际仲裁、国际执行、其他国家法律查明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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