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恶意伪造离婚案件-【资讯】
借贷网讯 两人之间是否是婚姻关系,关系到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原告王XX与被告张X系朋友关系,被告张X与被告祝XX原系夫妻关系,后离异。2001年5月15日,被告张X向原告王XX借款40万元,约期两年还情但未能偿还。2008年6月30日张X重新向王XX出具借据一张,上面载明“本人张X于2001年”。2008年11月3日,张X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祝XX离婚,双方进行了财产分割,但未提及该项债务。2010年5月,王XX向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归还欠款及利息。
为了躲避债务,有些人会用离婚来恶意伪造,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张X在婚姻关系期间向王XX借款并写明用于家庭生活,祝XX辩称对该笔债务并不知情,并非用于家庭生活,其所提供的购房合同等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诉争债务为王XX与张X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情形,故对祝XX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王XX要求被告张X、祝XX共同偿还诉争借款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其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祝XX对该笔债务的承担与张X有争议,可另案解决。
案件的审理,最终会还原事实的真相,一审判决后,祝XX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张X对王XX所述的借款情况明确认可,且表示愿意偿还该笔债务,对此本院不持异议。就张X的借款用途来看,其在不同的时间,对借款的用途表述是相矛盾的。因此,在此种情况下,对于借款用途的举证责任,应当由张X负责。
由于其并未向法院提交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将该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对于该款应由张X个人偿还。从张X和祝XX调解离婚的情况来看,在财产分割上,不存在张X与祝XX通过离婚逃避债务的情形。据此,二审法院作出以下判决: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原审判决;张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王XX借款人民币四十万元整;驳回王XX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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